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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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那么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代垫款项)。当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无论款项是否收回,均应当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未收回的款项确认为应收账款,在设置的“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待收回款项后,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账款。当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偿付债务的可能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企业(债权人)应当计提该项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存出保证金。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属于其他应收款的核算范围。从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看,主要是与企业的经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当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时,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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