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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购进货物的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9日

国税函[2003]11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货物中取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货物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答复,有关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据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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