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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9
【
大
中
小
】
2000
年
9
月
1
日
国税函
[2000]6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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