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书签
   
 
       安 信 信 息
  您的位置: 首页 >>安信通讯>>详 细 信 息

年度会计决算专题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9
  
 
 

 

问:年度会计决算时应做好哪些主要工作?
答: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公历年度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在年度结帐之前,除做好日常会计核算以外,还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各项财产物资包括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为了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各业务部门,尤其是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加强配合,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在财产清查前,将截止至清查日的有关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核对清楚,保证账账相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应将截止至清查日的所有有关实物收发事项,根据凭证登记入帐,并结出余额,将准备清查的各项财产物资整理清楚,按其类别或存放地点排放整齐,分别挂上标签,详细标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等,以便核对。清查盘点完成后,应编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报告表,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应分析原因,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列支。
2)对各往来账项进行核对。往来账项的清查核对主要包括各种应收款、应付款、暂收款、暂付款等。对与外部的往来款项,应据有关明细帐资料按户编制对帐单,寄交对方单位进行核对,对帐单一般一式两份,一联作为回单,对方单位核对后在回单上盖章并寄回,如果发现数额不符,应在回单上注明不符情况,或另抄清单退回,以便进一步核对。如有必要,可编制往来账款余额调节表。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无法支付的往来款项,应报请公司管理当局批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问: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会计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问: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说明。
问: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计提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一并分配。
问:企业的利润分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为了反映企业的利润分配过程,内资企业应设置利润分配账户,该账户下设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
   
苏州安信 版权所有
地址:太仓市郑和中路319号东亭大厦15楼(电梯楼层18楼) 邮编:215400 电话:0512-53572733 苏ICP备075086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