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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9
  
 
 

 

《企业会计制度》从200211日起实施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均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开办费在生产经营当月的一次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率的自主确定等等一系列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成本费用的列支,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税前列支成本费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认识到这些差异,并对这些差异做好相关的记录,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我们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前扣除事项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相关核算办法进行了比较,具体来说,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企业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计提坏账准备。
2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可在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以及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自主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特殊行业如需采用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净残值率10%,使用年限按不同类别分别为:房屋及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办公家具5年。
4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的短期投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在短期投资实际处置时一并计算投资损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期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5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账户,不计入企业当年损益;外商投资所得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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