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因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间不得少于5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在纳税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当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为了保证纳税申报调整在连续申报的五年中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打好基础。
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4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上在6月份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48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480000
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48万元/5年/12个月*6个月=4.8万元,应调整纳税所得额=48-4.8=43.2(万元);
2003年至2006年应每年调减纳税所得额=48/5年=9.6(万元);
2007年应调减的纳税所得额=48/5年/12个月*6个月=4.8(万元)
上述可以用台账进行记录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年度 摊销日期 2002年6月 摊销日期 2003年 摊销日期 2004年 摊销日期 2005年 摊销日期 2006年 摊销日期 2007年 会计摊销额 480000 0 0 0 0 0 税前扣除额 48000 96000 96000 96000 96000 48000 纳税调整额 +432000 -96000 -96000 -96000 -96000 -48000 尚未扣除额 +432000 366000 240000 144000 48000 0
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以此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以上方法清晰明了,简便易行,除适用于开办费的纳税调整,还适用于其他类似的调整,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等等,可供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人员参考。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采用备查簿的方法,记录的内容与上述相同。
新制度下存货跌价损失的涉税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已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价值。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市场价格又低于其帐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当存在一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帐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企业存货发生的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