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复议法》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十项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