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对一国提供与作为最惠国的国家以同等的贸易机会的保证,主要是使原来的双边协议多边化,使各国之间建立起贸易机会均等的方法。作为国际公法的原则,它在贸易政策方面确定了国国主权的平等;作为经济政策的手段,它为有竞争性的国际交易提供了协商签约的基础。早在17世纪初,商业条约和协议的条款中就含有保证这种贸易机会均等的尝试性措施。1860年由理查德.科布登和米歇尔.谢瓦利埃商订的英法条约成为以后许多协议的典型,这些协议在全世界建立了一套连锁的最惠国待遇赋予的关税优惠。这种待遇主要是用于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上,但特定条款已使最惠国原则扩大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其他领域中,如一国国民在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