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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当对谁负责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5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突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由此有一些人产生误解:既然会计责任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那么,会计人员只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即可。
这种误解必须澄清。
首先,从《会计法》修改前后的有关条款来看,新修订的《会计法》断然取消了“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本法”,取消了“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中的“对本单位”四个字,这说明会计监督客体范围已超出本单位。再从新修正的《公司法》看,也没有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规定。所以,“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如果“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的话,势必会弱化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力度,使统一的行业系统管理变成分散为主的管理;使《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有权检举、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这四个“有权”,变成水中月、镜中花。
第三,所谓负责是指对工作尽职尽责,承担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既然单位负责人承担了保证会计人员执行本法的法律责任,再让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已说不通。而且,负责只能是对工作负责,对人负责是不合法理的。
不认定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并不意味单位负责人的职权降低了,大权会旁落。因为《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既明确又具体。但是,必须承认:在处理会计业务事项执法权方面,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力是高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处置权的。这是实施现代化企业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标志,否则,何以有效地将违法违纪行为消灭于萌芽之中?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到底应当对谁负责呢?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已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总则简明扼要指明了立法宗旨,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全部责任,突出了会计人员依法实行会计监督,但范围并不仅限于本单位,同时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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