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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5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审计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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