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各企业执行。在该准则中,对企业纳税产生较大影响的有三个方面: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支出。债务重组损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对债务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了债权人让步的货款和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两部分内容,债务人一方面把无须支付的货款和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