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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苏州安信会计事务所 www.axkj.com 2011-04-19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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