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