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发生的存款利息,企业应当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据以入账。一般情况下,按此规定处理即可。但是如遇到有的企业期末定期存款巨大,例如,企业设立不久,出资人投入大量现金尚未投入使用而使企业期末定期存款金额巨大,期末定期存款利息是否计提对当期损益的反映影响很大,就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考虑期末是否计提存款利息。如果计提,对于应计利息收入借方使用的会计科目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会涉及期末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的计提基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似乎不太合理,不提坏帐准备又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而“应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