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若该贴息的处理在当地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贴息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则按文件规定处理。如果财政部门下达贴息时未明确会计处理的,在实务中有四中处理方法:第一是冲减工程成本,第二是冲减财务费用,第三是计入资本公积,第四是列作补贴收入。
我们认为,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贴息对应的借款部分是用于某个工程项目的,在此技改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完工之前收到的贴息,则冲减已资本化部分的工程成本,原已进财务费用的部分冲减财务费用。如果该贴息超过原资本化部分的金额,超过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假如技改工程项目完工以后收到的贴息,则应冲减财务费用。具体参见财政部财企【2002】485号文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