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给他人时,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纳税人根本不做销售处理,有的纳税人根本不做销售处理,有的虽做销售处理,但对于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确定计税价格,是否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等各行其是。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部门或无偿赠送给社会公益部门,应计提销项税额,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结转成本。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给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专用发票,以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