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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讨论稿)


请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将意见于4月20日前反馈到省注协注册部,注册部传真:025-3306237。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立业之本,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塑造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是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行业诚信档案的目的是通过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记录,评价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诚信情况,使诚信执业者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失信者受到市场惩罚。以此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形象,全面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事务所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记录:
事务所机构设置、办公地点、人员组成、注册资金、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守信记录:
1、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
2、受到媒体报道的先进事迹;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希望工程等;
4、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
5、向监管机构举报其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法违规的行为;
6、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


三、失信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2、涉嫌违反法律被刑事调查且存在问题的情况;
3、民事诉讼的情况;
4、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
6、隐匿、销毁各类证据材料的行为;
7、未依法纳税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情况;
8、未按章经营受到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
9、受到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10、被谈话提醒的情况;
11、内部管理混乱,如合伙人、发起人不团结,内部搞承包,股东闹矛盾等;
12、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13、未按时交纳会费情况;
14、财务会计报表虚假;
15、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业务检查、调查的情况;
16、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其他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档案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记录: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注册时间、事务所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二、模范守信记录:
1、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
2、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
3、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
4、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希望工程等情况;
6、勇于向监管机构举报发现的其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法规的行为;
7、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


三、失信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2、涉嫌违反法律被刑事调查且存在问题的情况;
3、民事诉讼的情况;
4、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5、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
6、隐匿、销毁各类证据材料的行为;
7、被谈话提醒的情况;
8、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的行为;
9、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个人会费;
10、考试作弊的情况;
11、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其他有损行业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诚信档案的收集采取事务所自觉主动上报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据收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全省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具体由注册部指定专人依托注册管理软件随时进行记录,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各市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条 存档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记入诚信档案的内容必须经主管秘书长签字同意,并做到记录清楚准确。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可以适时采取不同形式向社会公布,达到诚信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共享的目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行业为社会公众服务,社会公众对行业监督的良好机制。


第九条 下列法人和自然人可持介绍信、证明文书等到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诚信档案:
1、事务所的客户、使用事务所业务报告的利益关系人;
2、依法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
3、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授权的其他法人、自然人。
5、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法人、自然人。


第十条 诚信档案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考核和诚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