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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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管理暂行规定

苏会协(2002)84号

根据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财政部关于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3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对主任会计师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二、拟任主任会计师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连续5年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
2、在最近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或合伙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三、事务所在持续经营期间,需要变更主任会计师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出资人或合伙人会议,推选拟任主任会计师的候选人,填写“拟任主任会计师资格审查表”(见附表),并书面请示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书面请示需由出资人或合伙人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2、注协接到事务所请示后,将在15日内完成对候选人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查阅注册和监管等资料,来确定候选人是否具备主任会计师条件,必要时可到事务所召开座谈会,进行民主评议。经审查认可的候选人注协将书面下文批复。
3、事务所接到注协批复后,应当根据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规定的程序进行正式选举。
4、选举产生主任会计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法人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材料15日报所在地注协和省注协备案。
四、各省辖市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变更,由所在地市注协审查批复,抄送省注协备案,省注协发现变更主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的,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市注协批复无效;省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变更,由省注协负责。
五、对未经注协审查同意擅自变更主任会计师的,注协将不予认可并责令事务所改正。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 拟任主任会计师资格审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学历 职称
进所时间 CPA注册时间 注册批准文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

何时何地受奖励及处罚情况
所从事
主要项目目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