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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

苏会协[2002]86号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工作,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协字[1999]7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也不允许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离开原评估机构,加入(或拟加入)另一家评估机构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转移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表)相关内容;
2、持转所表先到转入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再到转出评估机构签署意见。转出评估机构如同意,则应根据章程、合伙人协议、劳动合同等规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相关事宜。并对其在该所任职期间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转出评估机构签章同意后再到转入评估机构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最后到转出评估机构所在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
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由市注协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将转所表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等材料交省注协审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内容由省注协填写。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向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转移申请表;
2、转入评估机构的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已退休人员只需提供无鉴证聘用合同);是转出评估机构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材料(以上材料粘贴在转所表相应栏中);
3、与原评估机构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的,经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原评估机构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退休除外)。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机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经批准辞职离开原评估机构,暂未落实新的评估机构,也应填写转所表,可先由转出评估机构签署意见,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证书原件和转所表上交到转出评估机构所在地注协暂存,待找到接收的评估机构后再到接收的评估机构和有关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并领取注册资产评估师印章和证书。如自动停止执业或离开原评估机构满一年仍未加入新的评估机构,或决定不再加入评估机构执业,可在当年自愿申请转非执业会员。今后再加入评估机构,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本人不申请转非执业会员的,将不再保留其会员资格。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组建新的评估机构,也应填写转所表,并由转出评估机构及其所在地注协签署意见。转所表作为申请设立新评估机构的上报材料,新评估机构批准设立后不需再办理转所手续,但必须自新评估机构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到省注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下列人员不得办理转所手续:
1、在原评估机构申请注册,自批准之日起不满一年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一年的;
3、未按评估机构章程和合伙人协议、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合伙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有限责任评估机构的发起人和出资人;
4、在转出评估机构业务工作和财务未交接完毕的;
5、受暂停执业处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6、其他不适宜转所情形的。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省内转所的标志以省注协签署同意意见的日期为准,跨省转所的标志以转出省注协签署同意转出的日期为准。评估机构不得聘用未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
八、对符合转所条件的,原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评估机构不得在章程、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以外向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收取(或变相收取)转所费用。
九、评估机构在接到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后一个月内应该决定是否批准转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书面向注协申诉,注协进行调查和协调,经协调评估机构仍不同意而且确无正当理由,注协可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手续。
十、其他规定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因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原评估机构失去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2、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分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总所或总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分所,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分所的注册评估师转入其他评估机构或由其他评估机构转入评估机构的分所的,转所表必须经分所和总所一同签署意见。
4、每年12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期间,年检期间不办理转所手续。
5、市注协每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15日分3次上报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汇总表(见附件2);跨市转所的由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汇总上报。
十一、本规定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附表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系转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前一次转所时间及原事务所名称
转(离)所理由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日期 盖章:




见 转出所工作鉴定:

同意该同志离开我所,其财务、业务与我所已交接完毕。


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估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转出所所在地注协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转入事务所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转入所所在地注协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省注协意见:


人事档案代理协议、聘用合同、股份转让等材料粘贴处
注:1、本表适用于正常转所、合同终止或辞职另找所、离所组建新所等各种情形。
2、转出事务所必须对转出的注册评估师作出工作鉴定。
3、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注协提出申请,省直所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4、申请人应提交注册评估师证书原件、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原评估机构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提交原事务所股东同意转股的股东会纪要和转股材料。
5、本表转出(入)事务所、转出(入)市注协、省注协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汇总表
市注协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注评证书编号 转出所名称 转出所代码 转入所名称 转所时间 备注


注:1、跨市转所的由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汇总上报。
2、市注协每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15日分3次上报该汇总表,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