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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会协(2003)51号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立业之本,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塑造行业“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是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驻南京特派办、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规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行业诚信档案,是指记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个人和机构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行业诚信档案由个人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诚信档案)和机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以下简称机构诚信档案)构成。


第四条 个人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所、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注册时间、事务所工作经历、个人纳税情况等。

(二)个人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希望工程等情况;勇于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个人和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各级注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等。

(三)个人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挂名、兼职、跨所执业等各级注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形;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个人会费;考试作弊的情况;接受各级注协谈话提醒情况;民事诉讼中败诉情况;各级注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小的行为等。

(四)个人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惩戒情况;各级注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大的行为等。


第五条 机构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变更情况、成立时间、主任会计师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规模(资产、收入、人数)、资格、人员状况、主要合伙人情况、机构纳税情况等。

(二)机构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受到媒体报道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希望工程等;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个人和机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各级注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守信行为等。

(三)机构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行业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内部管理混乱,如合伙人、发起人不团结,股东闹矛盾等;超越资质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按时交纳会费情况;财务会计报表虚假;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业务检查、调查的情况;接受各级注协谈话提醒情况;民事诉讼中败诉情况;各级注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有较小影响的行为等。

(四)机构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惩戒情况;各级注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有较大影响的行为等。


第六条 提示信息与警示信息记录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相互转换:

(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满七年的,受行业惩戒满五年的,可从警示信息转入提示信息;

(二)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后不能主动执行法院判决并进行整改的,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五年后转回提示信息;

(三)一年(12个月)中有提示信息中三种(含三种)以上情形的,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转入三年后再转回提示信息。


第七条 行业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系统自动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八条 行业诚信档案的收集采取个人和机构自觉主动上报和各级注协依据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据收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个人和机构应对上报的诚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指定注册部专人依托注册管理软件随时进行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各市注协负责各市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注协。


第十条 诚信档案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记入诚信档案的内容必须经主管秘书长签字同意,并做到记录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个人和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可向相关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注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员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主要供各级注协和依法对个人和机构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履行相关职能的政府机关使用。各级注协对个人和机构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基本信息和警示信息必要时可通过注协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提示信息只在注协内部网上披露;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经个人和机构要求或授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档案作为省注协对机构考核和诚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